傾銷與補貼不公平貿易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傾銷與補貼不公平貿易
離婚協議不公平怎麼辦

那麼何種情況下可以撤銷不公平的離婚協議呢?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要想撤銷不公平的離婚協議必須滿足一下兩個條件:


1、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也就是説,如果一方在分割財產時沒有欺詐和脅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銷雙方所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所謂脅迫,指以當事人或其親人的生命等相威脅等情形;所謂欺詐,是指在離婚時,以欺詐、欺騙的方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以欺詐的方式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按民訴法規定予以制裁;在分割財產時,原則上照顧無過錯一方。


2、在時間上也有規定,就是男女雙方訂立離婚協議後一年以內,如果超過一年,法院將不會受理。這是因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從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從而可以看出,當事人如果認為離婚協議不公平,特別是有關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不公平時,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離婚協議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離婚協議。而在認定一方是否存在欺詐或者脅迫時,由於普通百姓對法律的不瞭解加上舉證又比較困難,當事人如果碰到在離婚後,認為離婚協議財產分割不公平時,最好先諮詢一下婚姻方面的律師,提供一個幫助和建議,以免當事人的權利等不到及時維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