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能不能回家辦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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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能不能回家辦喪事
死刑犯能不能回家辦喪事
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死刑犯不能回家辦喪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一)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續、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題目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執行死刑的罪犯在執行死刑後,無人收殮活家屬拒盡收殮,按照相關條款處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衞生部 民政部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 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 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盡收殮的; 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衞生單位利用的; 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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