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條款 -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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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條款 合同生效
約定了定金條款的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如果在合同中規定定金的比例超過了20%,那麼超過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擔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預付款,但20%以內的部分還是有效的。


合同中既沒有約定違約金,又沒有約定定金的,可以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賠償。


《合同法司法解釋三》第29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113條、第119條、本解釋第30條、第31條等規定進行認定。該條款規定的是因一方違約造成可得利益損失的相關規定。


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 第119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本解釋第30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解釋第31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方要是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有違約行為的,理所應當承擔想要的違約責任。我國規定的違約責任,包括了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等等。當事人可以先根據合同當中關於違約的條款規定,來追究違約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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