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原告主體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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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原告主體變更
債權轉讓原告主體變更是什麼意思啊?
1、債權讓與的方式及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債權讓與採用通知的方式,通知到達債務人即發生轉讓的效力。至於如何通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採用直接、郵寄、口頭送達任何一種方式,但無論何種方式都須以能夠到達債務人為前提,且需收集相應的證明材料。另外,合同法第七十九條還規定了下列債權不得轉讓:(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也就是説,在以上法律規定的三種情況下,即是債權人履行了債權讓與的通知義務,也不發生債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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