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訴訟主體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債權轉讓的訴訟主體

債權是一種權利,債權人是可以向債務人主張的,並且是可以轉讓給第三人的。如果要轉讓給第三人的話,是需要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並且需要盡到相應的通知義務。那麼,債權轉讓後訴訟主體變了嗎?下面,本站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債權轉讓後訴訟主體變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債權轉讓的通知主體有哪些?如何認定?

中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則:“債款人轉讓權力的,應當告訴債款人。未經告訴,該轉讓對債款人不發收效能。”從文義上理解,債款轉讓的告訴主體應當是債款人而不是受讓人。但有另一種定見以為告訴收效的本質只需債款人知道就行,因而,告訴主體可所以債款的受讓人,但其應當在告訴書附相關債款轉讓的文件。筆者認同第二種定見,理由如下: 一、從語法分析看,《合同法》第80條:“債款人轉讓權力的,應當告訴債款人。”應理解為,“債款人”作為主語,將“轉讓權力的”作為省掉狀語,那麼後一句“應當告訴債款人”主語當然是“債款人”。因而法律規則告訴的主體應是債款人,受讓人不應變成告訴的主體。即從對現有規則作出文意解説,也可以從邏輯中讀出“誰轉讓、誰告訴”的旨意。 二、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金融財物辦理公司作出的《對於審理觸及金融財物辦理公司收買、辦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財物的案子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則》第6條:“在案子審理中,債款人以原債款銀行轉讓債款未實行告訴責任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款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款轉讓的現實,並責令原債款銀行告知債款人債款轉讓的現實。”從該條規則可以看出,法院責令實行告訴的主體是原債款銀行,也即債款轉讓中的債款人。那麼即便是當庭告訴的,其主體仍應是債款人而非受讓人。 三、從債款轉讓的告訴的效能及合同相對性準則看。債款轉讓具有兩方面的效能,一是對內效能,即債款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轉讓合同的效能。二是債款轉讓對債款人或第三人發作的效能。 在告訴未抵達債款人前,其債款轉讓協議僅在債款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發收效能,對債款人不發收效能。既然對債款人不收效能,則不能由債款人向受讓人作出告訴,也不能由受讓人向債款人作出告訴。 即便依據合同的相對性準則,只要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提出懇求,不能向無合同聯繫的第三人主張。而此刻債款人沒有加入到債款轉讓聯繫中,受讓人與債款人之間並沒有發作合同聯繫,債款人不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那麼受讓人就沒有資歷向債款人作出告訴。而在正式告訴曾經,合同聯繫仍只存在於債款人和債款人之間,而債款人與受讓人沒有發作合同責任,所以應當只能由債款人實行告訴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