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律師代替代理遺產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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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律師代替代理遺產繼承的問題
委託律師代替代理遺產繼承的問題
其他人代理相關部門可能要求辦理公證,而且,公證手續較繁雜。所以,若繼承人之間關係融洽,最好是合理分配遺產後,在獄中的繼承人直接簽字。但是繼承房產等不動產則必須先進行公證才能過户。 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應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涉及到不動產的繼承;則應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辦。申請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二)申請繼承的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明、銀行存摺等。
(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該證明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醫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繼承人已死亡,也應出具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四)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和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如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社會關係證明等。
(五)繼承人如果委託親友或機構代理申請公證時,就應向公證處出具委託書。委託書一般應經公證處公證;來自國外的委託書還必須經所在國公證人公證和我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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