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案件移交法院多長時間能夠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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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件移交法院多長時間能夠開庭
交通案件移交法院多長時間能夠開庭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具體開庭時間由法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並送達開庭時間的傳票給當事人。
只要在135、145條的規定時間內審結,法院就不違反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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