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對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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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對承租人
房屋拆遷對承租人的補償

1、承租人的權利 根據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承租人的權利主要有:


(1)在拆遷租賃房屋時,有權利要求出租人與拆遷人之間簽訂產權調換拆遷協議;


(2)在拆遷人與產權人之間簽訂的拆遷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有關拆遷協議無效;


(3)就拆遷補償事宜與出租人、拆遷人進行協商並簽訂拆遷協議;


(4)對經協商不能達成拆遷協議的事宜,可以請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


(5)對拆遷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6)對拆遷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7)對拆遷人未能依照法律規定拆遷的,承租人有權利要求拆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8)對強制拆遷的決定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


(9)其他承租人應當享有的權利。


2、承租人的義務


(1)履行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承租人之間簽訂拆遷協議書的義務;


(2)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確定的義務;


(3)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拆遷裁決書確定的義務;


(4)其他應當由承租人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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