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徵地拆遷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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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徵地拆遷補償條例
遼寧省徵地補償新政條例的內容有哪些

第二十三條、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在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的屬於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7倍;其他項目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


(二)徵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條、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徵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農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


(二)徵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佔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


(三)徵用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及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四)徵用集體打穀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準補償。


徵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徵用未計徵農業税的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打穀場等土地,不給予安置補助。


第二十五條、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附着物按其價值和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按一茬作物的產值計算。


自徵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和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禁止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村民委員會使用徵地補償費,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徵地補償費,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同意。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徵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徵用土地除了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採取其他安置辦法。具體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經批准使用國有農、林、牧、漁、鹽場的土地的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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