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價發行債權對利息支出的影響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溢價發行債權對利息支出的影響
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影響的法釋



〔2009〕6號文件,以2倍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而新《解釋》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利率標準基本與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相同,單從利率的倍數上看是降低了標準。但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多少不僅與利率標準有關,而且與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構成內容有關。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解釋道,實際上,根據新《解釋》的方法計算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並不一定比之前規定的少,相當一部分案件的結果反而會高。將加倍給付部分債務利息和一般債務利息予以區分主要是考慮司法實踐中的操作性的問題。在有給付一般債務利息內容的案件中,之前的規定較為原則,沒有明確一般債務利息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關係,處理兩者關係,成為法官自由裁量的範圍。相當一部分執行案件在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要麼根據兩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要麼以2倍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代替一般債務利息。而《解釋》明確了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具有獨立性,該利息不影響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債權人最終取得的利息,除了一般債務利息,還有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這樣就比之前規定的方法計算的利息多。而在沒有一般債務利息內容的執行案件中,按照《解釋》計算的結果確實沒有之前規定的高。但是,《解釋》適用的利率標準遠高於存款利率,與貸款基準利率基本一致,能夠體現對被執行人的懲罰,也能夠適當補償債權人的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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