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如何約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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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如何約定管轄法院
合同如何約定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在約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 約定管轄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須以書面方式約定;約定形式可以存在於合同中的爭議管轄條款,也可以在訴訟前達成選擇管轄的協議。
第二 選擇的管轄法院的範圍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選擇。
第三 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本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合同各方約定了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則視為約定無效。除此之外,民事訴訟法第33條還規定了專屬管轄,若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合同各方約定了不動產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轄,則視為約定無效。
最後,合同擬定一方在選擇管轄法院的時候,要視具體情況綜合分析,以節約訴訟成本、有利於訴訟順利進行等多方面考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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