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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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並且此種約定管轄優先於一般管轄。但是合同雙方在約定管轄時要注意以下六個問題:
第一,約定管轄的案件僅限於第一審民事案件
也就是説對於二審案件及再審審查案件,是不能約定管轄法院的。
第二,約定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
約定管轄是合同雙方的合意,其他糾紛不能約定管轄法院。
第三,選擇的管轄法院的範圍是限定的
當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範圍內,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之間進行選擇,除此之外的其他地點是無效的。
第四,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明確的
相關意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此外,還應注意,合同雙方要麼選擇當事人民法院管轄,要麼選擇向某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同時約定提起訴訟的法院和申請仲裁的機構。
第五,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雙方若採用口頭協議一律無效。
第六,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級別管轄中本應該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果雙方協議由基層法院管轄,約定就無效。專屬管轄中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案件雙方就不能協議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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