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理財合同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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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理財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是比較突出的,同時也是問題比較多的地方。通常情況下,如果我們遇到合同糾紛,而自己又無法解決時,一般都會尋求法律的幫助。這時,我們就會面臨理財合同管轄法院的問題,那麼,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何確定理財合同管轄法院?

如何確定理財合同管轄法院?

如何確定理財合同管轄法院

委託理財案件的管轄問題,是審判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問題。由於委託理財是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的一種投資管理活動,而金融市場並非一個地域概念,因此委託理財交易難以確定一個客觀存在的具體履行地點;尤其是委託理財案件比較複雜,各地法院司法標準不一,導致判斷合同履行地或侵權行為地比較困難;此外,審判實踐通常將證券、期貨等金融機構的住所地確認為合同履行地,而委託理財案件被告多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其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發生重合。

為此,在委託理財案件中,應以“原告就被告”為一般原則(被告住所地並不限於其機構總部所在地),不宜規定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為案件管轄法院;被告為數人的,原告可以選擇一被告所在地起訴;當事人可以約定爭議解決之管轄法院,但應以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範圍為限。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文中的介紹,對於如何確定理財合同管轄法院這一問題,我們可以知道一般是選擇被告的所在地進行起訴,約定相關事項。但是鑑於地域以及各地的司法標準不同,大家在起訴時,應及時的瞭解相關的事項,收集有利於自己的有效的證據,以確保自己有勝算的把握,避免遭受損失。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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