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盜竊罪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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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盜竊罪量刑起點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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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盜竊罪量刑起點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呢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聯合發佈的《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對盜竊罪的數額標準作了修改: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500元至2000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5000元至2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為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2、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過、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項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解釋》第4條規定,“對於一年內人户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解釋》第6條第1項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9年2月4日發佈的《關於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結合鐵路運輸的治安狀況和盜竊案件特點,現對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6萬元為起點。
上述即為甘肅省盜竊罪量刑起點的具體內容,謝謝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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