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不願將財產分給另一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離婚一方不願將財產分給另一半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婚前財產離婚時分給另一半有效嗎



    有效。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一般是不用分給再婚對象的,但是如果雙方對婚前財產的分配此前已經有過相關的約定和協議的話,那麼就應當按照約定的來進行分配。



    離婚後應當先區分財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若是屬於共同財產,則雙方約定分配比例,一般原則上是一人一半。若確定了是個人財產,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可以看到婚前財產仍然是屬於可以分配給再婚對象的,這是因為婚前財產本來就是屬於個人財產,當事人擁有對於婚前財產的支配權和使用權當然也可以分配給他人,只是性質與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配的性質就不是一樣了



    二、津貼補貼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雖然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理》第五條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住房公積金在性質上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其歸職工個人所有。對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理》第三條明確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正是由於住房公積金具有工資的性質,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只要雙方沒有明確約定該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的,該公積金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由於住房補貼也具有工資性,故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住房補貼,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認定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以下兩點:①這裏所説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夫妻一方結婚前或者離婚後所得的住房公積金,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歸一方所有。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點一般不會有爭議。同時還應當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就應當取得,但由於某種原因直到夫妻雙方離婚後才實際取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離婚時對該部分共同財產沒有分割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取得該財產的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



    關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沒有專業知識的人非常難分清楚,然而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了之後又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所以一定要詳細的瞭解清楚,共同財產到底範圍是怎麼樣的,這樣可以防止在財產分割的時候,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關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分割,相信大家都瞭解過一部分,一般情況下,共同的財產都是均等分割,但是自然是存在例外的,如果夫妻在結婚之前簽訂了離婚協議,裏面規定了關於離婚之後財產的分割,那麼應該按照約定的進行分割。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