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不給另一方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離婚財產不給另一方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們國家離婚的途徑主要是包括兩種方式,第一個是協商和平的離婚登記即可,還有一種方式是法院作出離婚的判決,無論是哪一種方式,都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妥善的安排,因此很多人都想清楚的瞭解一下,離婚財產不給另一方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不給另一方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時介紹是需要平均分配的,但是雙方協商將離婚財產不給另外一方也是可以的

夫妻之間房產過户的情形有: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產過户: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約定一方婚前房產歸另一方所有,還是約定雙方面婚內房產歸一方所有的,都屬於房產的贈與,應當先辦理贈與公證書再辦理房產過户手續。

應注意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對於婚內的取得的房產在申請登記時多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請而非雙方共同申請,所以對於以夫或妻一方名義登記的房產而實際屬於夫妻共有的,應當由夫妻兩人共同向房產登記機關申請,並提交夫妻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婚姻關係證明。

(二)因解除婚姻關係而發生的房產過户:

夫妻之間解除婚姻關係的途徑有:雙方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後,領取離婚證書;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法院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因夫妻解除婚姻關係而引起房產過户的,應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書以及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由雙方共同申請辦理;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的,可由獲得房產的一方憑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直接辦理。

離婚後如果房產過户遭到拒絕,可以持離婚協議書或是離婚調解書、判決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可以請律師與你一起去辦。

二、司法解釋

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或應當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慮到實踐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較短,以及破產安置補償費的具體構成,包含非工資補償或安置補償內容等特殊情形,若簡單將安置補償費用,一概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反而有失公平,並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若訴訟中當事人對破產安置補償費是否均屬共同財產爭議較大,難以確定其中屬於共同財產的具體數額時,人民法院可通過被安置方的婚齡與其工齡的比例來計算安置補償費中屬於共同財產的數額。具體而言,該比例大於1,則所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均作為共同財產;比例小於1,則破產安置補償費中相同比例部分,為共同財產。

我們國家充分的尊重當事人自主意願,如果約定了離婚財產不給另外一方的話,法院是完全支持的,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我們國家婚姻法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式,基本原則是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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