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淫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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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賣淫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介紹賣淫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關於“      介紹賣淫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結果犯: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殺人罪。

危險犯:只要足以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就認為既遂的犯罪。

行為犯:只要犯罪行為實施完畢就認為既遂的犯罪。例如,誣告陷害罪捏造並告發完畢就構成既遂。

引誘介紹容留他人賣淫罪屬於行為犯,該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正常的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刑法上類似的立法例還有不少,比如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淫媒犯罪和毒媒犯罪皆屬此類,雖然所要打擊的行為各不相同,但是出發點則基本一致,就是從立法上、司法上對淫媒、毒媒行為予以徹底的否定性價值評價。基於對本罪立法目的的分析和認識,顯然,介紹賣淫罪就只能歸入到行為犯之中,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居間介紹行為,就視為完全符合了介紹賣淫罪的犯罪構成,成立介紹賣淫犯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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