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嫖客是否為介紹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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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紹嫖客是否為介紹賣淫罪?

介紹嫖客是否為介紹賣淫罪

介紹嫖娼是否為介紹賣淫罪要視情況而定。如果介紹賣淫行為和介紹嫖娼行為是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經預謀後按分工不同分別實施的,則介紹嫖娼者亦可以構成介紹賣淫罪。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

2、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3、一年內曾因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三、對介紹賣淫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四、介紹賣淫罪的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介紹他人嫖娼的當事人跟賣淫者並不認識,跟賣淫團體也沒有任何關係,不能按照介紹賣淫罪定罪,但是,有預謀的介紹他人賣淫,同時給賣淫者介紹嫖客的,也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介紹兩人以上賣淫的即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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