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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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一、強姦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強姦犯屬於行為犯。但在司法實踐中其也具有結果犯的特徵,比如其危害的後果會決定其承擔刑事處罰的程度有明顯差異,如果強姦幼女,暴力強姦,至被害人死亡或嚴重的傷害後果等從重加重處罰情節,就具有了結果犯的屬性。
二、行為犯和結果犯之間的區別
1、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
2、結果犯,我國刑法理論界主要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結果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的發生作為犯罪既遂標誌的犯罪;另一種觀點認為結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發生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主流觀點是第一種。
關於強姦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這個問題,通過以上我們可以瞭解到,強姦犯屬於行為犯。也就是説,只要完成了強姦的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後果,行為人都應以強姦罪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但強姦罪又有結果犯的特點,強姦行為造成的後果越嚴重,當事人被處以的刑罰也會越重。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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