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註冊的商標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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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註冊的商標使用管理
未註冊商標的使用的管理有哪些?
《商標法》採取自願註冊的原則,允許使用人根據自己的需要來決定是否申請商標註冊.目前在市場上未註冊商標的使用量比較大,為維護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及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商標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法》第48條,對未註冊商標的使用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管理: 1.未註冊商標不得冒充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是指將未經註冊的商標當作註冊商標加以使用的行為,以及商標註冊人將自己的註冊商標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並標明註冊標誌或字樣的行為.這種欺騙性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也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商標法》規定,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2.未註冊商標的構成不得違反《商標法》禁止性條款的規定未註冊商標可以使用,但其文字、圖形或者兩者的組合不得違反《商標法》第10條的規定,並且有些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3.使用未註冊商標的企業應保證其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商標法》規定,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如有違反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2條條,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4.使用未註冊商標必須標明企業名稱和地址 為便於對商品質量進行監督,保護消費者利益,國家工商局在1985年7月15日發出通知,指出未註冊商標應當在商品和包裝上標明企業名稱和地址.商品上不便標明的,必須在包裝上標明.違反者要從嚴查處,沒收違法所得. 對工商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法》第 源願 條作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48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更多商標資訊盡在一品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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