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間損壞他人財物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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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意間損壞他人財物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無意間損壞他人財物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無意間損壞他人財物的立案標準應當要有犯罪事實,和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無意間的損壞不屬於有犯罪事實,不需要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司法機關在進行立案時,應當查明是否有犯罪的事實,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有犯罪事實,並且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司法機關才會立案處理,立案條件缺一不可。然後無意間損壞他人財物的,這個行為不屬於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不屬於有犯罪事實,司法機關不予立案,當事人只需要進行賠償。

二、故意損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他人財物的,應當要有故意,只有故意的,才能構成犯罪,司法機關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當事人不是故意造成的,不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罪,當事人只需要進行賠償。但當事人如果有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按照其他的罪名進行處罰。

綜上所述,司法機關在立案時,應當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然後是否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有犯罪事實,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才能立案追究。當事人只是無意間損壞他人財物的,這個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是普通的侵權行為,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只需要當事人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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