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探視權接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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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探視權接走孩子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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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孩子探視權並可接走幾天,對方不執行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因此,探視是法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對離婚子女的探視。 如果法院已經作出了判決,而另一方找各種理由拒絕,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説服教育無效,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司法拘留,直至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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