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孩子的探視權可接走過夜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3W

對孩子的探視權可接走過夜嗎

對孩子的探視權可接走過夜嗎

一段婚姻的結束,意味着孩子不得不被判給一方撫養,而沒得到撫養權的一方自然就得到了探視權,可以定期探視孩子。對於探視權的詳細的規定有許多人都不清楚,比如説探視權包不包括白天,探視權可接走過夜嗎等問題。下面就讓我們一起看看。

一、一般不包括過夜 

只有探視權沒有監護權,所以不能單獨帶孩子回家。當然也要尊重孩子的意見,如果你的探視給孩子心理帶來不良的影響,她有權申請讓你停止探視。

二、法律規定

《婚姻法》上所規定的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它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繫、會面、交流等權利。具有權利主體的單一性、情感利益的特定性和精神利益非財產性三個基本特徵。

探望權是指父或母對與不在身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實施聯繫、瞭解和增加感情因素的所享有的權利或者情感利益,婚姻法上所規定的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它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繫、會面、交流等權利。

上述規定的探望權人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盡了扶養義務的繼父母,與未成年人之間基於親屬法律關係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為探望權主體。探望權的內容是指權利人基於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語交流、短暫共同生活、遊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他們相互接觸,交流感情,從精神上、心理上儘量減輕因父母的離婚而帶給未成年子女的傷害,讓未成年子女能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地成長。

三、探視權特徵

(一)權利主體的單一性。

由於探望權的對象是與父或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因此,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父或母單獨享有,而不是父母共同享有。這是由探望權的特定性所決定的,權利人不能允許他人使用其探望權,也不得轉讓、拋棄或繼承,探望權不可與權利人的人身分離。

(二)情感利益的特定性。

它是特定人之間的感情交流,如父與子女之間的情感利益,或者母與子女之間的情感利益,而且這種情感具有人的倫理性。

(三)精神利益非財產性。

探望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減輕傷害的功能,能滿足子女接受父母雙方關愛的需要,避免子女因缺乏父愛或母愛而變得自閉抑鬱,或者變成社會的問題少年。探望權具有這種從情感上得到支持、心理上得到滿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徵,使探望權從父母照顧權中分離出來,獨立成為親屬法上的一種特殊身份權。

四、現行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規定的現實意義

這一條三款肯定了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享有的探望權;尊重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自主協商性;並規定了對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的中止及恢復。

上面已經詳細解釋了探視權可接走過夜嗎這個問題,答案是很肯定的:不可以。由於探視權的單一性、特定性和財產性,沒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家長不可以因為個人情感因素違背法律。若不想出現這樣的情況,就努力給孩子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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