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能否自己選擇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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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自己選擇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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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能否變更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不管有幾個子女,撫養權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來考慮,而不是盲目決定,因此,如果孩子有自主意識,應該由孩子決定,反之,則由法院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作出決定,夫妻任何一方如果有異議,可以提起上訴,維護自己的權益,並且拿回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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