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可以選擇自己的監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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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可以選擇自己的監護人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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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可以選擇自己的監護人嗎

您好,針對孩子可以選擇自己的監護人嗎的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照以 下方式確定:(1)在未成年的父母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時,由下 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2)在未成年人沒有 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有關單位 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3)法定監 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 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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