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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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制度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你在用人單位就要看訂立了多長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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