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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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期限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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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試用期期限是多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的上限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設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情況下,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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