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還是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9W

對於新入職的員工來説,都會有一個試用期限,以此來方便對員工的考核,看到底適不適合這份工作。

試用期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還是勞動合同

那麼在勞動者的試用期期間,簽署的是勞動合同還是試用合同呢?如果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是不是需要等員工的試用期過了在簽訂勞動合同?有很多人會認為試用期的合同就是試用期的合同,只有轉正之後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其實不然。

根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看,用人單位是可以對新招聘的員工進行試用期的試用,但是其中還是有很多的企業想要佔據主動的權利,防止自己被“套勞”,只與試用期的員工簽訂試用期的合同,並不簽訂勞動合同,以此來佔據自己的主動權利,但是用人單位這麼做往往都會適得其反。

在用人單位只與員工簽訂試用合同卻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雙方就已經存在了勞動的關係,在這樣的情況下,雙方就已經構成了事實的勞動關係,對於事實的勞動關係,也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如若公司向與員工解除這樣情況的勞動關係,還需要提前到30天前通知員工,還需要對員工做出其相應的補償。這些都受到了法律的保護。

另外,我國的法律還有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和員工只是簽訂了試用期的合同,那麼這份試用期的合同便不會成立,這份簽訂好的試用期合同便會成為雙方的勞動合同,那麼,問題很明顯,公司本是想防止被“套勞”,先佔據主動的權利,但是事實上已經被“套勞”了,這樣簽訂合同的方式就有一些不明智。

對於正確的方法,應該是公司和員工簽訂好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中包含上試用期的內容,這樣便可以達到兩全的效果。

以上講的都是勞動合同的內容,其實還有一個問題,還有很多的用人單位會以試用期為由不給員工上社會保險,認為雙方的勞動關係還並不成立就不需要為其上社會保險,其實在我國的法律上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就算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因為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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