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算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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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算監護人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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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是否老師算監護人




    教師不是學生的監護人。但學校對學生是有監護責任的。學生實際上處於學校的管理控制之下, 父母對其子女的監護權已經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着事實上的監護關係, 學校應為未盡監護義務所造成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而老師是行使學校對學生監護責任的直接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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