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可以撤銷監護資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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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可以撤銷監護資格嗎?

監護人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可以撤銷監護資格嗎

監護人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可以撤銷監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二、監護人的權利及義務有哪些?

1、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三、監護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監護權具有以下特徵: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四、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有哪些?

1、監護權重於撫養權,監護權是法定權,撫養權是協商或裁判授權。

2、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而產生。

3、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有撫養權一定有監護權。”

正常情況下,監護人有義務保護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像是虐待被監護、人性侵犯被監護人,諸如此類的情形都已經嚴重損害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及時變更監護人才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健康成長,根據監護人的所作所為,如果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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