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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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繼承糾紛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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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糾紛的管轄法院

(一)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臨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如果繼承者是想要放棄自己的繼承權的話,放棄繼承權不需要起訴,如若是放棄繼承權之後自己又後悔了,其他繼承人之間對此又存在着爭議,那就只好通過訴訟方法來確定繼承人了。提起訴訟並不難,困難的在於庭審的過程可能不像自己想的那樣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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