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引起的賠償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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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引起的賠償及法律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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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法律責任

1、【輕微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輕傷】《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重傷】《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事實上,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打架傷人都還處於可以協商解決的範圍內,哪怕是被打者已經成為了輕傷,但這還是屬於自訴類的刑事案件。因此,具體的處理程序完全是在於雙方的態度的,如果説進入派出所以後雙方都接受調解,願意私下調停,那主要責任人也並非必須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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