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下落不明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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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下落不明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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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下落不明,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嗎?

李女士來電詢問:四年前,我與丈夫謝某因感情不和,雙方經過協商後辦理了離婚手續,孩子隨我生活,謝某每月付給150元撫養費。可去年春天,謝某去廣東打工了,此後音信全無,下落不明,孩子的撫養費分文也沒有了。因謝某離開家鄉前和其父母在一起生活,財產也在其父母處,所以我找到謝某父母要求他們用謝某的財物折抵孩子的撫養費,但遭到拒絕。請問,對於一方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嗎?江蘇南京衡鼎事務所主任張偉解答:在夫妻離婚後,由於一方下落不明影響子女撫養時,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夫妻離婚後,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仍有承擔孩子撫養費的責任和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存在有些父(母)為了逃避撫養責任故意隱瞞自己的行蹤的現象,或由於其他原因下落不明,使撫養孩子的一方得不到孩子的撫養費用。為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針對這一情況作出明確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為此,根據以上規定,結合你來信所述,你可以用謝某的財物折抵孩子的撫養費,他的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如果他的父母仍拒不同意,你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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