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人員的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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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人員的離婚訴訟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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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人員怎麼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住所地沒有音訊的情況。
包括兩方面內容:
(1)表象內容,及指離開住所地,在有經常居住地的情況下是指離開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且離開的狀態呈持續性,持續的時間跨度為在對其送達起訴書時到判決作出後(或者判決生效前)。
(2)實質性內容,是指在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範圍內有可能與其有聯繫的人或組織聯繫不上其人並且關鍵聯繫人(下落不明人的父母或近親屬)不知其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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