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被告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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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被告下落不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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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下落不明怎麼辦

被告下落不明是可以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下落不明和被告不明確不是一個意思。被告不明確指的是被告信息不正確,或許沒有合適適格的被告,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沒有受理的應該裁定不予立案。對於被告下落不明則可以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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