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的孩子和孤兒有什麼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父母離婚的孩子和孤兒有什麼區別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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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父母房租贈予和分割有什麼區別

屬於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繳納部分房款購買的,如果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因增購面積而夫妻二人繳納了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出資、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被拆遷,分得拆遷安置房的情況,如果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對一方的贈與,應當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那麼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遷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離婚訴訟中房子拆遷分割方法,在確定房屋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同時應當將繳納費用的一半予以返還另一方,二人對於增購面積均有份額;屬於“折抵與現款”相結合的,要確定相應的比例再進行分割。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安置時“按人頭”計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遷安置面積。另一種情況是,被拆遷房屋是集體土地性質的,安置時“按人頭”計算面積的,夫妻雙方當然對於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積享有一定份額。而對於增購面積,如果用被拆遷房屋的面積進行折抵的,這種情況應當認定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它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的一種轉化。這裏又分兩種情況,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採用的回遷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行“拆一還一”取得的回遷房:1,那麼夫妻雙方對於回遷房屋產權享有一定份額,而不論回遷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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