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違約 -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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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違約 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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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違約行為有哪些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可能出現以下幾種違約行為:

1、出賣方逾期交房、逾期辦理過户手續、逾期遷出户口;

2、買受人逾期付款或因買方原因不能辦理過户手續;

3、買方或賣方單方違約解除合同的違約;

4、房屋質量問題的違約;

5、房主在交房時轉移或更換房屋附屬設施或屋內物品的違約;

6、根據買賣雙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產生的其它違約情形。

以上的一、二兩項屬於逾期履行義務的違約行為,第三種情形屬於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根本違約行為,第四、第五種屬於履行義務不當或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行為。

但有時一、二、四、五這幾種違約行為如果嚴重,可能會影響到合同的履行,也可能構成根本違約。比如買家逾期付款和賣家逾期交房都屬於逾期的違約責任,但如果逾期的時間太長,守約方可以選擇起訴要求對方履行義務,但起訴往往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且勝訴後執行有時也是問題,與其如此,有時守約方不妨選擇直接解除合同更有利。但如果違約方只是逾期,並無證據表示根本不履行,有時守約方想根據逾期的違約行為解除合同,也會有一定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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