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中的直接強制有哪些執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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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中的直接強制有哪些執行手段?

行政強制中的直接強制有哪些執行手段?

查封、扣押、凍結、劃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以及行政主體本身作出的行政決定所確定的行政相對方的義務的實現,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通過其他法定方式使相應義務得以實現。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包括哪幾種

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因此,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採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行政機關採取金融業審慎監管措施、進出境貨物強制性技術監控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主要包括了人民法院和相關的行政機關,其他的政府機關是沒有權利進行強制執行的。強制執行的條件是債務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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