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職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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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職權刑法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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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職權


“越權無效”是世界各國行政法和行政訴訟制度所確認的共同原則,也是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所規定的適用撤銷判決或決定的第4項法定條件。由於各國行政法治模式的不同,決定了其越權的內涵和外延也有較大差別。英國的行政越權主要是指行政機關超越議會法的的授權範圍和濫用職權。根據英國法院的判例,它包括違反自然公正原則、實體上的超權、程序上的越權等內容。美國的行政越權是指行政機關超越法律規定的管理範圍、權力和限度,或行使了根本不屬於行政機關的權限。

我國學術界雖然對超越職權的概念尚缺乏一致表述,但對其基本內涵在看法上並無太大分歧,一般認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超越了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權限範圍行使職權。超越職權是一種實體上作為形式的違法行政行為。其主要特點是,不論行為主體主觀上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行為動機、目的是否合法、正當,只要行為客觀上超越了法定權限即構成。超越職權有下列表現形式:

1、行政機關之間的縱向越權行為。它大多表現為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如根據《藥品管理法》第54條規定,衞生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衞生行政機關決定”;但對“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處以停產、停業整頓7天以上或者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省級或省級以下衞生行政部門如果自行作出了上述處罰決定,即屬超越職權。但上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工作需要授權下級行政機關代行某項職權的不屬此列。縱向越權有時還表現為上級行政機關超越行使了法律、法規明確授予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l款規定,治安處罰由縣級公安機關裁決。省級公安機關如果自行作出治安處罰,亦屬超越職權。

2.行政機關之間的橫向越權行為。它既表現為同一地域的甲行政機關超越了乙行政機關的職權,如税務機關強制吊銷了不依法納税者的營業執照;也表現為不同地域的此地行政機關超越了彼地行政機關的職權。如此地工商局強行要求彼地某企業停業整頓。前者多發生於權限交叉、職能管轄範圍模糊的行政機關之間;後者多發生於相鄰地區、有爭議地區或地域管轄劃分不明確的地區的行政機關之間。

3.行政機關違法行使了其他國家機關的職權。如某縣土地管理局自己強行拆除了某農民的違章建房,即屬違法行使了該縣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權。

4.其他行政主體超越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範圍的越權行為。如根據《食品衞生法》第37條規定:“吊銷衞生許可證或者罰款5000元以上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某縣衞生監督機構對某食品廠自行決定罰款1萬元,即屬越權行為。

人民法院和複議機關對超越職權的行政處罰應着重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首先,要對實施處罰的主體資格實施審查,看其是否屬合法成立、能獨立對外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或經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凡已被撤銷或合併的行政機關,任職前或免職後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未被授權或委託的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行政機關的內部職能機構以及其他未被授權或委託,或授權、委託已經過期的組織或個人,均屬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其所實施的行政處罰無效,依法應予撤銷。其次,應對合法的行政主體是否有權實施某項行政處罰進行審查。凡實施上述縱向越權、橫向越權、超越其他國家機關權限、超過授權或委託範圍實施行政處罰的,均屬無效處罰,依法應予撤銷。

人民法院和複議機關在對行政處罰是否超越職權進行審查時,應注意分清“職能管轄”與“職務協助”的界限。“職務協助”是基於有“職能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的請求而發生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證行政處罰得到迅速有效的實施。職務協助既可以發生在同一地域的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如根據《海關法》第7條規定:“海關執行職務受到抗拒時,執行有關任務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予以協助”;也可以發生在不同地域的行政機關之間,如甲地公安機關請求乙地公安機關協助執行行政拘留。進行職務協助的行政機關只是為了幫助而非代替有職能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它本身既無權利也無義務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罰;因此,正確實施職務協助行為不會導致超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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