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超越代理權與他人訂立合同無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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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超越代理權與他人訂立合同無效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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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其法律後果由()承擔?

  一、《合同法》規定: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二、《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三、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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