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超越法定職權行為應當如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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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越職權行政處罰可以請求賠償嗎

行政機關超越法定職權行為應當如果處理?

我們在審理原告請求撤銷或變更行政處罰決定同時提起行政侵權賠償案件中,發現有些案件原告的行為確實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法律制裁。處罰的不是有權行政機關,而是無權行政機關,並且無權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給原告造成了損害。對此應如何處理,存在二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行為雖然違反了法律規定,但由無權行政機關處理,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所以無權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害的,理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無權行政機關超越了職權,但由於原告的行為違法,因此原告的不合法利益即使受到無權行政機關侵犯,並造成損失,無權行政機關也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上述二種意見哪種正確?請予解答。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機關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具有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

第三,該違法具體行政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請求撤銷或變更行政處罰決定,同時提起行政賠償的案件中,發現原告受到處罰的行為確實違法,應當受到行政制裁,但被告無權對這類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情況具體可劃分為兩種,一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還未執行,一是該行政處罰決定已經執行完畢。對前一種情況,儘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但沒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説,缺少行政機關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第二、三個條件。

因此,人民法院只應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不應判決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後一種情況,如果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與最終應給予原告的行政處罰基本相同,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問題,此時也不應判決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告的。行政處罰使原告的一部分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行政機關應承擔對給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失這部分的賠償責任。

但是,在有權機關未作出最終處理結果之前,人民法院難以判斷出原告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了損害。也就是説,行政機關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第二個條件是否存在還沒有查清,需要等待有權機關作出最終處理決定後才能判斷出來。對這種情況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將該案的兩個訴分案審理,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裁定中止行政侵權賠償之訴的審理,等到有權機關作出最終處理決定後再恢復訴訟。

對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人和事進行了處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所設定的必要限度。行政機關的權力只能在法定範圍內行使,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範圍,事實上是行使了法律所沒有規定的權力,超越職權實際上是無權限。超越職權有兩種類型:

(1)職權僭越。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根據的情況下,行使了其他國家機關,或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權力,如工商機關行使了食品衞生管理方面的權力。

(2)逾越權限。指行政機關對某類事項雖有管轄權,但超越了必要的限度。

逾越權限根據權限的要素分為:

(1)對象上的越權。對不屬於其管轄的對象行使權力。

(2)事務上的越權。即對不屬於本機關管理的事項行使管轄權。

(3)空間上的越權。對其管轄區域外的人和事進行處理。

(4)條件上的越權。在條件不充分或不具備的情況下行使職權。

(5)程度上的越權。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超過法定幅度或限度。

(6)手段上的越權。行政機關來用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明令禁止採用的手段f方式。U)時間上的越權。行政機關超出法定職權的有效時間或在法定時間之外行使職權等。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對於行政機關超越法定職權行為應當如果處理?首先可以通過法律訴訟將超出職權的判決進行訴訟,看是否處理正確,如果處理錯誤,由無權處理的行政機構進行相應的賠償,法院應該對無權處理的行政做出一定的處罰,如果是正確有無權處理的行政機構交由有權處理行政機構進行處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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