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審抗訴後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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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抗訴後撤訴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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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後撤訴法院如何處理



    主動要求撤回起訴,判決又未宣告,人民法院審查後准許應制作刑事裁定書,但不應在尾部寫明“上訴權”。



    《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1條 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訴期滿後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的,第二審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並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在司法實踐當中,抗訴權和撤訴權是法律賜予給檢察機關的訴訟權利,在撤訴之後,法院應該給予相應的裁定書而因為公訴案件與其他案件的不同所以並不需要寫明上訴權,對於這方面情況複雜的可以諮詢律師。



    刑事案件在經過檢察院一審之後,案件當事人又提出抗訴請求的情形也是十分常見的。只要滿足條件的抗訴請求才會被司法機關所受理,並且此類案件,只要是檢察院還沒有開庭審理,此時提出訴訟請求的原告,是可以將案件撤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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