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的時限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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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的時限如何計算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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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時限的規定


傳喚、拘傳的持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2小時,新刑訴法規定 “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拘傳時間的適度延長,無疑有利於有效的懲治犯罪。檢察實踐中,偵查人員在12小時的硬性規定時限內很難有效地突破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立法機關延長傳喚、拘傳的時限恰恰適應了檢察實踐的需要。但是在適用該規定時要注意兩點,一是傳喚、拘傳時間的延長適用,應當處理好原則與例外的關係;二是要明確適用24小時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條文中規定了傳喚的各種規定,主要包括傳喚的主體、地點、對象、時間、使用條件以及傳喚的方式等。如果偵查機關在傳喚的過程中出現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傳喚所得的證據就需要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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