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傳喚證人的時間限制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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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民事訴訟法傳喚證人的時間限制有多久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陳述其自己所觀察的過去事實具有不可替代性,其義務性較大。從有關國家和地區的規定來看,證人義務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到庭義務。到庭義務是證人的一項重要義務。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規定了證人的到庭義務。

2、鄭重宣誓、如實陳述的義務。這項義務是保證證人能夠知曉其如實陳述職責的重要程序,同時具有在主觀上激發證人如實作證的功能。為了保證這一程序的順利進行,許多國家和地區規定了鄭重宣誓、如實陳述的義務。這項義務一般都是在進行陳述之前履行的。

3、證言義務。所謂證言義務,就是證人負有陳述其所觀察事實的義務。證言義務是證人作證義務的本質。

證人出庭一般可採用三種形式:一是當事人根據舉證責任的要求,主動邀請其證人並經法庭許可,出庭作證;二是由當事人申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三是法庭根據審理案件需要,自行傳喚證人到庭。對於證人經合法傳喚而拒不到庭的,可以由法院比照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制裁,採取教育、訓誡、罰款,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予以處分等措施。

民事訴訟傳喚證人,在法律上會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目的也是為了更好的解決有關的問題,所以自己要做足充分的準備,因為案件的 處理需要的就是程序的操作,一旦自己不能積極有效的完善,那麼自己就會逾期,從而導致問題的無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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