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申訴判決執行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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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對申訴判決執行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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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件可否上訴

民事訴訟法》197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六、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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