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駁回上訴是否可以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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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判決駁回上訴是否可以繼續上訴?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是否可以繼續上訴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後不可以繼續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二審裁判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上訴的結果有哪些?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三、民事案件上訴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是原案件的當事人提起上訴;

2、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3、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必須提出上訴狀。

四、對民事案件二審裁定申請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事實上,原被告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就提出上訴的話,二審維持原判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當然,對於一審或者二審已經生效的判決書或裁定書也可以申請再審,但是再審的條件非常嚴格,一般沒有重大證據,根本就不會啟動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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