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終審判決後是否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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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終審判決後還可以上訴嗎?

行政訴訟終審判決後是否可以上訴?

終審判決後不可以上訴,終審判決、裁定的效力取決於再審人民法院按照哪一種程序審理,如果按照一審程序審理,再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如果按照終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二、二審程序與一審程序的區別

1)審級不同。第二審程序和第一審程序是兩個不同審級的審判程序。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起訴並對其進行審判的程序;第二審程序則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上訴並對其上訴的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上訴必須是向作出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訴期限內,當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但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第二審程序即為終審程序,當事人對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訴。

2)審判對象不同。第一審程序中人民法院審判的對象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二審程序中人民法院審判的對象不僅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

3)審判程序引發的緣由不同。第一審程序是由於行政管理相對一方不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起訴權而引起;第二審程序則是由於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訴權而引起。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一方當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可以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還可以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4)審結期限不同。第一審判決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二審判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

5)審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對第一審行政案件不能進行書面審理,而對第二審行政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事實清楚,則可以進行書面審理。

6)審判結果不同。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審理終結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決的方式結案;而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審理的上訴案件,則可作出判決,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審判決的形式包括判決維持、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第二審判決的形式包括維持原判和依法改判,並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對於行政訴訟案件的處理,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行政違法事項來進行認定和判罰,但違法人員也是可以享受上訴的權利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上訴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對一審判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出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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