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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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立案標準

1.行為人有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廣播設施是指發射無線電廣播信號的發射台站等;電視設施是指傳播新聞信息的電視發射台、轉播台等;公用電信設施是指用於社會公用事業的通信設施、設備以及其他公用的通信設施、設備。如國家電信部門的無線電發報設施、設備,包括髮射機、天線等;還有電話交換局、交換站以及有關國家重要部門的電話交換台、無線電通信網絡,如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及交通設施中使用的無線電通信、導航設施等,總之,電信設施,既包括各種機器設備,也包括其組成部分的線路等。對於那種不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通信服務設備,如城市大街上的公用電話亭、一般的民用家庭電話等,不屬於本罪規定的“公用電信設施”範圍內。如其破壞可按毀壞公私財物罪處理。

2.行為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必須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台、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台、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一)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杆)、地網、衞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 (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衞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三)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杆)、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等。

傳輸廣播電視信號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網絡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綜上,現代通訊中非常重要的電視設施等其他電信通訊設施被破壞的話,會對公眾的正常生活帶來很嚴重的不利影響,如果有人是惡意為了自己私利而予以毀壞的話,往往破壞後的損失是非常鉅額的,就需要用嚴重的刑事處罰作為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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