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司法資源該怎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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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司法資源該怎麼判定
濫用司法資源該怎麼判定
1.濫用民事訴權是指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為了達到自己的某種不正當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以合法形式進行不正當的訴訟,以期通過訴訟糾纏法院或對方當事人,從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財力及司法資源浪費的的行為。其特徵有三:(1)濫用民事訴權行為是行為人出於非法目的,不正當行使訴權,給對方造成損害,這時本質特徵;(2)濫用訴權行為具有行使訴權的表面形式,這時形式特徵;(3)濫用訴權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這是法律特徵。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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