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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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怎麼判

新刑法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怎麼判

行為人構成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刑法》

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銀行、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地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4、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只要是工作人員,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債券發行進行批准登記,同時嚴重的損害到了公眾利益,擾亂相關秩序,那麼就可以立案處理。此罪的量刑一般是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同時還需要對直接管理人員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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